我县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建设
| 招商动态 |2016-10-25
为推进移风易俗,深化乡村文明行动,近日,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墓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管理、部门职责、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并提出2016年底前每个镇街至少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2018年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全部村居,现有公益性公墓实现规范化管理,城乡居民的骨灰安放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的任务目标。
《意见》以节约土地为最高原则,提倡骨灰入室安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约土地的方式,地表不留坟头或立碑。立碑安葬的主要采取卧碑方式,并对墓碑大小、占地面积、墓穴间距等做出明确规定。已建成的公墓,要按要求逐步改造规范。公墓规划建设规模应根据区域内人口数量,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并预留一定发展空间。可一个行政村或若干行政村(自然村)联合建设,或由镇街统一建设。整合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生态化改造,提高土地和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
《意见》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公益福利殡葬服务设施,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建设的公益性公墓,要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建设前必须对是否影响社会稳定进行风险评估。
《意见》强调,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管理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城乡低保、五保等困难群体,免收骨灰安放维护管理等费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由镇街或村居组织具体管理,县民政部门监管。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等商业经营。安葬墓位(存放格位)应严格按顺序依次安放,并向村(居)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要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或价格)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要求,各镇街要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畴,所需建设资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可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予以奖补,同时研究制定完善落实生态文明殡葬的奖补政策。对原有散葬坟墓,引导迁入城乡公益性公墓。城乡公益性公墓要在墓区核心位置设立公益安葬区,免费为居民提供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服务,促进全社会形成生态文明殡葬新风尚。